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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生态环境部以“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为主题召开3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对长江流域水环境治理、污水处理的现存问题和下一部举措作了重点阐述。截至2020年底,长江流域劣V类国控断面基本消除,长江干流首次全线达到Ⅱ类水体;部分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质量不行,长江流域等很多地方首要污染物已经不再是COD、氨氮,而是总磷。
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水生态环境司司长张波介绍:
截至2020年底,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2914个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8.2%,全国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804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0363个问题完成整改,为老百姓饮水安全建立了更加可靠的保证。长江流域劣V类国控断面基本消除,长江干流首次全线达到Ⅱ类水体,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水环境方面,一些地方历史欠账比较多,表面上污水处理厂建起来了,但是收集管网质量不行,一些城市管理比较混乱,旱季垃圾、污水往雨水管网里面倒,雨季就一股脑出来了。这里既有基础设施不健全的原因,也有我们一些城市管理混乱的原因。种植业、养殖业的氮磷污染始终没有很有效的办法,这导致长江流域等很多地方首要污染物已经不再是COD、氨氮,而是总磷。
长江经济带聚集了化工、能源、机械制造,冶金、建材等大量重化工企业,全流域治污形势非常严峻,整治化工园区是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一项重要任务。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方面,全国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沿江七个省份在环境部指导下出台了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笔者对七省管理办法整理后,归纳出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方面较普遍的4点要求:
化工园区应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完善的雨、污管网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并体达到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应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进行。
认定申请材料应包含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材料。
对于长江保护法颁布和实施,张波强调:长江保护法是我们国家第一部流域性的保护法,最重要的意义就是为长江保护修复提供了一个坚强的法律保障。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认真学习贯彻好这部法律,努力用法律的手段破解长江保护的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推动长江保护修复不断取得新成效。
《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有望得到进一步落实,推动水处理市场稳步扩大。
此外,张波还介绍,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对水污染防治至少有两方面的重要影响:
一方面有利于推动新工艺、新产品的诞生,降低污染治理过程、尤其是曝气工艺的能耗;
另一方面,通过降低污水达标处理后直接排放造成的浪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再生水循环利用,减少新鲜水处理过程中的能耗。
鉴于目前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基本为一类A标准,并不能达到供水标准,尤其距离用途广泛的三类水还有很大差距。得益于《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全国范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京津冀35%的指标及碳达峰节能降耗要求的双重推动,污水处理提标改造的需求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快速释放。
长江作为重点流域,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仍是环境部今年五大重点工作之一。长江流域首要污染物的变化、资源化利用和节能降耗要求的提升、污水管网建设滞后、尤其是管网质量不达标的问题,标志着长江经济带水处理市场空间依旧广阔,需要业内企业在接下来的经营中更好地把握发展方向,抓住机遇,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品牌影响力,推动长江大保护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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