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近日,环保部组织制订了《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将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目前已经完成意见征集,预计很快将会正式发布实施。
该区域中的山西太原、长治、晋城、阳泉等地区,目前还有部分镁矿山和冶炼企业。该政策一旦开始实施,区域内的镁工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环保要求,需要积极应对更加严峻的挑战。同时,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将对北方各省区的工业结构及布局产生重要影响,对镁行业的间接影响也不可忽视。
目前,正在执行的镁、钛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来自《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由国家环保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2010年10月1日实施(见表1)。
即将在“2+26”城市实施的镁、钛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来自《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修改单。该特别排放限值于2013年12月27日由环保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是对上述国标的的修改和完善。但是,似乎颁布后一直并没有明确执行(见表2)。
对比一下可以明显看到,特别排放限值比目前正在执行的排放标准要严格了许多。
以颗粒物排放标准为例,现行的标准是镁矿山是50mg/m3,镁冶炼煅烧工序是150mg/m3,其他工序都是50mg/m3;而即将执行的特别排放限值则一律为10mg/m3,要求分别下降93%和80%。
二氧化硫,现行各工序限值是400mg/m3,特别限值一律降到100mg/m3,要求减排75%。
氮氧化物(以NO2计),现行的限值标准里没有规定,特别限值规定为100mg/m3。
需要说明的是,《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修改单《是环保部与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是对《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补充,在标准中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特别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但实际上,这一修改单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并未开始执行。
另外,该征求意见稿中还有几点要求,要特别引起镁行业注意。
一是关于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的地区范围,是包括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实施范围由主城区扩展至行政区域范围。另外,除了“2+26”城市,预计下一步,在其他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也有可能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即还包括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的其他3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二是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总体上定于2017年10月1日。
三是“2+26”城市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逾期仍不能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据笔者了解,该区域中的山西太原、长治、晋城、阳泉等地区都曾经是镁冶炼的重要生产区,但是随着镁行业的竞争和产业转移,目前这些地区镁厂已经绝大部分关闭或停产,虽然还有一些企业生产设施还留存,但只有2~3家镁冶炼企业还在生产,另据了解,2016年产量还不到2万吨,占全国产量的2.5%左右,比例很低。新的大气污染物限值一旦实施,对这一区域内的镁矿山冶炼企业来说,继续运行会遇到巨大的挑战,面临重大抉择。对未来这一区域内新建和拟建项目来说,也将是一个很大的抑制。且不用说环保理念和增加环保投入,仅从现有工艺来看,要达到特别限值指标是难以想象的。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涉及的行业范围很多,对区域内的电力、钢铁、铁合金、铝冶炼、再生金属、采矿、炼焦、化工等行业都有重大影响,减产、限产、减排、行业洗牌会随之大量出现,对镁冶炼行业的原辅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都会带来直接和间接的影响。随着节能减排力度加大,未来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可能会进一步提高,特别限值的实施已经释放出了这样的信号。更进一步的思考是,更严格的环保措施将助推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产业的整体转型提升带来压力和动力,镁行业的产业布局还将发生变化,镁生产的工艺装备必须做重大革新,镁生产方式和产业链模式也都需要有重大改善。